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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作時律師 02-224201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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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通話的一方可否錄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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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6-6-18 10:13:52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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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自己是談話的其中一方,且錄音是為了「正當自保或蒐證」,原則上是無罪的。 但如果你完全不是對話參與者,而是偷偷去錄別人的對話,那就會觸犯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的妨害秘密罪
要判斷私下錄音會不會觸法,法律上主要從以下兩個核心關鍵來區分:

一、 你是不是對話的「其中一方」?

  • 你是對話參與者:你跟對方見面談話、打電話,你屬於對話的主體之一。此時你偷偷錄音,法律實務上多數認為這是在記錄「你與對方的互動」,沒有侵害他人「合理的隱私期待」,因此不會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。 [1]
  • 你完全是第三者:例如在別人的辦公桌下黏錄音筆、偷聽並錄下同事間的私下八卦、偷錄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。因為你不是對話成員,這屬於「無故竊聽他人非公開言論」,會直接觸犯《刑法》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,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資料來源:
Gemin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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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26-6-18 10:14:25 | 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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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你的錄音目的是什麼?即使你是對話的一方,法律也規定錄音不得出於「不法目的」。合法的目的:為了保障自身權益、法庭訴訟蒐證、防範對方事後反悔、或記錄被恐嚇職場霸凌的過程。這種出於合理自保的動機,在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第 29 條第 3 款中明文保障為免責行為。不法的目的:如果錄音是為了拿去恐嚇、勒索、威脅對方,或是單純想將涉及個人隱私的對話流傳到網路上毀損對方名譽,那就仍會構成犯罪。三、 錄音檔可以當作法庭證據嗎?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,只要你是對話的一方,且為了蒐證自保而錄音,法院通常會承認該錄音檔的證據能力。法院會衡量「維護訴訟真實(公共利益)」與「對方隱私權」兩者孰輕孰重。通常為了保障權利,合理的私下錄音都會被法官採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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