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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之規定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sec2100    時間: 2025-6-23 18:51
標題: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之規定
第 386 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,並延展辯論期日:
一、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。
二、當事人之不到場,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。
三、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,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。
四、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、事實或證據,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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